(2015)焉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承民诉买买提?艾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民,买买提·艾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唐承民,男,汉族,1968年6月生,住址新疆。被执行人买买提·艾沙,男,维吾尔族,1968年3月生,住址新疆。唐承民诉买买提·艾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承民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艾沙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尼 木 加 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巴哈提亚尔·巴热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