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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79号原告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恒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10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