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新会与孙文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会,孙文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43号原告刘新会,农民。被告孙文胜,农民。原告刘新会与被告孙文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会以双方预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新会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