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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新会与孙文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会,孙文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43号原告刘新会,农民。被告孙文胜,农民。原告刘新会与被告孙文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会以双方预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新会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