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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抗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州巨沃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德林格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州巨沃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德林格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抗字第00004号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湖州巨沃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南浔大桥北堍(丁家港)。法定代表人:郭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4000105880,2014年11月21日由苏州奥林电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名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法定代表人:林小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德林格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盛震公路南侧(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湖州巨沃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德林格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苏检民(行)监(2015)3205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调解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错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林小南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