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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军、余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王志军,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余斌,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4228号公证执行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军、余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军名下有皖HS6H**凯迪拉克SR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志军名下皖HS6H**凯迪拉克SR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代理审判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