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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杰申请执行陆先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杰,陆先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余杰。被执行人陆先孟。本院在执行余杰申请执行陆先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覃执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荣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