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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刚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刚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1165号罪犯杨刚锁,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刚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王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刚锁于二○○九年五月十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期间,伙同王好等人,采用用木棍打等手段,在灵宝市思平桥、花园酒店、卢氏县县城西关、山西省临猗县等地,抢劫刘××等人手机11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提包一个等钱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二人重伤、三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罪犯杨刚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2月20日,共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3/3。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刚锁���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刚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期自二○○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