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刑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伟伟盗窃、盗伐林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刑终字第135号原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伟,曾用名张冲飞。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伟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陆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伟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盗窃及盗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等情节均未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瑛审 判 员 陈铭军代理审判员 黄荟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