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6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1574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