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俊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07号罪犯叶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杭上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四年二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蔡斌华、王立峰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叶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叶俊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叶俊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叶俊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叶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叶俊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