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莲调确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渭法莲调确字第001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申请人闫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渭源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闫某某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2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双方一次性解决终了,此后不得再发生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裁定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克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