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幺玉慧与刘亚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幺玉慧,刘亚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579号申请执行人幺玉慧,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欣瑞德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刘亚炜,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幺玉慧与被执行人刘亚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亚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系缺席审理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银川市房管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7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陈 璐审 判 员 弥天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