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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兰州广茂汽车租赁中心与魏家敏、魏家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广茂汽车租赁中心,魏家敏,魏家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广茂汽车租赁中心。法定代表人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家敏。被执行人魏家博。申请执行人兰州广茂汽车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魏家敏、魏家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6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家敏、魏家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广茂汽车租赁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6010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广茂汽车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魏家敏、魏家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