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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庆棠与鹤山市沙坪街道赤坎村委会大社村经济合作社八队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棠,鹤山市沙坪街道赤坎村委会大社村经济合作社八队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刘庆棠,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鹤山市沙坪街道赤坎村委会大社村经济合作社八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审理原告刘庆棠诉被告鹤山市沙坪街道赤坎村委会大社村经济合作社八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棠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沙坪街道赤坎村委会大社村经济合作社八队的起诉。本案受理10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庆棠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