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迪与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迪,王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520号原告:余迪。被告:王程。原告余迪与被告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王程立即返还借款1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7日,被告王程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程支付了三个月利息,返还借款本金3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7000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余迪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