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员郑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颜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儿童医院3楼1病区93床,趁被害人吴某熟睡之机将其外衣口袋里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70元。2015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颜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济世大楼17楼47床,趁被害人肖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尾部的一部白色“美图”牌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78元。2015年1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颜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急诊科5病房4床,趁被害人党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82.70元。2015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颜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儿童医院3楼走道病床,趁被害人何某上卫生间之机,将其放在病床上的一件羽绒服盗走,棉袄口袋内有一部旧手机和人民币31元。上述事实有物证手机、羽绒服;书证抓获经过、购物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胡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党某、肖某、何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证意见书;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赵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