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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传竹、许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许传竹,许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53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法定代表人颜文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传竹,住晋江市。被告许秀华,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传竹、许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