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传竹、许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许传竹,许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53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法定代表人颜文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传竹,住晋江市。被告许秀华,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传竹、许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汀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