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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02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