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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与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李建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超,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湖南省临澧县佘市。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与蒋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9月28日,查封了蒋超所有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xx房(产权证号为x**)。2014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判决:1、解除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与蒋超及珠海市恒威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产按揭担保贷款合同》;2、蒋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支付贷款本金354263.46万元及利息;3、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在上述贷款本息总额范围内对蒋超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偿权。蒋超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2月23日,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蒋超在2015年5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超所有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xx房(产权证号为x**)以清偿债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毅忠审判员  黎嘉荣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