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元武、张振亮与何际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武,张振亮,何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武,男,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振亮,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何际光,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武、张振亮与被执行人何际光买卖合同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9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武夷山市辖区内的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邵武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户籍地在福建省邵武市。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委托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且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