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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明森与李辉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森,李辉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郭明森。被告李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森与被告李辉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森撤回对被告李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明森承担。审判员  谢忠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