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桥功与张运良、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桥功,张运良,苏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张桥功,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张运良,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苏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桥功诉被告张运良、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桥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桥功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