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元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元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莲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王元香,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XXX号X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元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王元香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济南福瑞海派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