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辉与张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张志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赵辉,男,1973年8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国,男,1978年7月生,汉族,职工,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辉与被告张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