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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辉与张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张志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赵辉,男,1973年8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国,男,1978年7月生,汉族,职工,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辉与被告张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吕晓颖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