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观敏与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敏,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张观敏。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观敏诉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观敏以其与被告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观敏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观敏撤回对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观敏承担。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