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谷专庭、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与谷专庭、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专庭,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专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双庄镇通湖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金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谷专庭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谷专庭申请再审称:2014年3月24日下午,其头晕、头疼难忍,且已写信告知二审案件承办人其3月25日上午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并请求延期审理,但二审法院未予理涉。故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对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请求恢复其上诉权。特依法申请再审,维护其上诉权利。本次审查中,谷专庭提供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医院证明复印件一份,内容为谷专庭于2014年3月24日下午17时14分23秒在该院购买“镇脑宁”胶囊;其又提供说明复印件一份,内容为2014年3月24日下午谷先生到幸福北路寄挂号信一封,寄给庄云飞法官,由于当时业务繁忙误盖2014.3.23.邮戳,该信件于2014年3月25日离开本局,于2014年3月27日已妥投。营业员周鹏,负责人王亭,2014年8月29日。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上午本案二审开庭前,二审法院合议庭书记员因谷专庭未到庭,专门与其电话联系通知其参加庭审,谷专庭表示其已寄延期开庭申请书给法官,书记员告其未收到,能否现在过来?谷专庭回答身体不好,没法过来。再查明,谷专庭向二审承办法官邮寄信件请求延期审理的理由为因情况特殊。该信件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但宿迁幸福北路邮政支局收寄邮戳记载时间为2014.03.25.17。本院认为:谷专庭向二审法庭申请延期审理的信件于二审庭审结束后方被收寄,故其认为庭前已向承办法官寄送延期审理申请证据不足。在二审合议庭开庭前电话通知其参加庭审时,谷专庭仍表示拒绝,且其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故二审对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谷专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专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