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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富强与魏磊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强,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被执行人魏磊,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皋西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魏磊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富强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魏磊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富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磊自动履行了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皋西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董世忠执行员  钱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高 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