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贵中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覃秀腾、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秀腾,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中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覃秀腾,男,1964年5月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寿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的规定还清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登记在贵港市××工商所市场服务部××下××贵港市××瓦塘乡瓦塘街的贵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758.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的登记在贵港市瓦塘工商所市场服务部名下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瓦塘街的贵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758.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栋梁审判员  卢 鹏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舒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