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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屈中平与朱太东、汤世芬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屈中平,男,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祖端,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兰,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太东,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朱承江,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木光,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汤世芬,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陈德强,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中平与被告朱太东、朱承江、李木光、汤世芬、陈德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中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中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中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5900元,实际收取5900元,由原告屈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