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彪诉被告覃明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覃明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867号原告李彪,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覃明全,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原告李彪诉被告覃明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为184元,由原告李彪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