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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梁英福、张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梁英福,张晓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3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行长。被告:梁英福,男,汉族。被告:张晓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梁英福、张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梁英福、张晓艳名下银行存款921936.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英福、张晓艳名下银行存款921936.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