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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爱兰、吴俊等与胡尧敏、梁丽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兰,吴俊,吴莲,胡尧敏,梁丽娟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吴爱兰。原告吴俊。原告吴莲。被告胡尧敏。被告梁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兰、吴俊、吴莲诉被告胡尧敏、梁丽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爱兰、吴俊、吴莲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尧敏、梁丽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爱兰、吴俊、吴莲撤回对胡尧敏、梁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6351元,由吴爱兰、吴俊、吴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