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71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