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毛钦典等人诉靖江市政府等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钦典,毛守义,毛钦鸿,毛雁林,毛熙生,毛项生,毛灿生,毛新华,毛畅然,毛君汉,毛媛芬,毛士德,毛炳强,毛振忠,毛卫红,徐明华,毛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13号起诉人:毛钦典。起诉人:毛守义。起诉人:毛钦鸿。起诉人:毛雁林。起诉人:毛熙生。起诉人:毛项生。起诉人:毛灿生。起诉人:毛新华。起诉人:毛畅然。起诉人:毛君汉。起诉人:毛媛芬。起诉人:毛士德。起诉人:毛炳强。起诉人:毛振忠。起诉人:毛卫红。起诉人:徐明华。起诉人:毛亚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毛钦典、毛守义、毛钦鸿、毛雁林、毛熙生、毛项生、毛灿生、毛新华、毛畅然、毛君汉、毛媛芬、毛士德、毛炳强、毛振忠、毛卫红、徐明华、毛亚华以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住房建设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毛钦典、毛守义、毛钦鸿、毛雁林、毛熙生、毛项生、毛灿生、毛新华、毛畅然、毛君汉、毛媛芬、毛士德、毛炳强、毛振忠、毛卫红、徐明华、毛亚华诉称:毛氏祖房自始为毛氏家族所有,1958年“大跃进”期间被靖江市人民政府没收改造后,一直未能退还,现要求法院判决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住房建设局执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85)城住字87号文件及靖政发(1985)112号文件,将起诉人共有的六间自住房退还给起诉人并补偿劳务费、精神损失费五万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房地产案件受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立案,故起诉人毛钦典、毛守义、毛钦鸿、毛雁林、毛熙生、毛项生、毛灿生、毛新华、毛畅然、毛君汉、毛媛芬、毛士德、毛炳强、毛振忠、毛卫红、徐明华、毛亚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毛钦典、毛守义、毛钦鸿、毛雁林、毛熙生、毛项生、毛灿生、毛新华、毛畅然、毛君汉、毛媛芬、毛士德、毛炳强、毛振忠、毛卫红、徐明华、毛亚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