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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全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成友、曹华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成友,曹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全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应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童宗树,该委员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荣华,全椒县十字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赵成友,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华丽,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全计决字(2015)0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成友、曹华丽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全计决字(2015)0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全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全计决字(2015)0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兵审 判 员  高朝银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