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黄雪梅、肖积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黄雪梅,肖积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9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代表人蒙贤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詹璇,职员。被告黄雪梅,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肖积合(被告黄雪梅丈夫),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黄雪梅、肖积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雪梅已清偿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交纳901.5元,公告费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承球审 判 员 罗利荣人民陪审员 付 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