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照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照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76号罪犯王照双,男,生于1979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被告人王照双曾于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4年7月刑满释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7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照双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7091元。被告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高刑终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照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照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照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照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