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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强与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郭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告张玮,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与被告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 判 员  宁 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美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