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强与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郭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告张玮,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与被告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 判 员 宁 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美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