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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89号原告:许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