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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文清诉檀耀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清,檀耀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92-1号原告陈文清。被告檀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清诉被告檀耀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檀耀超及其妻琚文文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檀耀超及其妻琚文文共同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路72号房产的处分权予以冻结。谷明银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光武路97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檀耀超及其妻琚文���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檀耀超及其妻琚文文共同所有,位于枣阳市南城光武路72号(房产证号为枣阳市房权证字第000719**号)的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谷明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000015**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