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孙某。被告:吉某,1985年11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保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