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文斗与喻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斗,喻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曹文斗。被告:喻学民。原告曹文斗与被告喻学民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文斗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