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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文斗与喻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斗,喻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曹文斗。被告:喻学民。原告曹文斗与被告喻学民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文斗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