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哈红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孟德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路344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斌,职务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兆贵审判员 胡志国审判员 冯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