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荣安与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荣安,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213号申请人宋荣安。被申请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龙,地址:夏津县城北开发区。申请人宋荣安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荣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瑞康太阳能有限公司款项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