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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丙喜诉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丙喜,王德志,孙亚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魏丙喜。被告王德志。被告孙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丙喜与被告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0元,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魏丙喜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海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