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丙喜诉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丙喜,王德志,孙亚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魏丙喜。被告王德志。被告孙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丙喜与被告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0元,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魏丙喜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海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