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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泽与闫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闫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泽。被告闫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与被告闫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轶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