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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甦来与黑龙江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甦来,黑龙江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甦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兆宏,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沈亮,该医院医务部科员。委托代理人:姜蕊,该医院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刘甦来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甦来申请再审称:(一)省医院主治医生伪造病例。刘甦来没患心脏病,而负责手术的医生却给患者刘甦来做了心脏动脉血管内支架介入手术。(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例。哈尔滨市及黑龙江省两级医学会对此视而不见。中华医学会工作人员看到省医院伪造病例的证据后同意鉴定,但一审法院借故不予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甦来于2004年8月23日至2004年9月2日在省医院治疗。刘甦来主张省医院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委托哈尔滨市医学会就省医院对刘甦来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哈尔滨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又委托黑龙江省医学会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亦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上述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都认定刘甦来2004年8月23日入院时患有心肌梗死,故刘甦来关于其到省医院入院时没有患心脏病,医生治疗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在哈尔滨市医学会及黑龙江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后,刘甦来又申请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对本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分别于2008年1月2日和2010年1月20日两次复函告知不予受理,刘甦来也因此两次向法院申请撤诉。刘甦来此次又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对本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审法院未再次委托中华医学会鉴定并无不当。综上,刘甦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甦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