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6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国,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库山乡朱刘官庄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7********。被执行人: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3489-1。申请执行人刘世国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刘世国与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划拨执行款至莒县人民法院账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世国与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