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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应杰与周绍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杰,周绍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应杰。被执行人周绍康。申请执行人李应杰与被执行人周绍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营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周绍康位于营山县火车站西侧的住房一套,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绍康所有的位于营山县城南镇火车站西侧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