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军与郑家地、张丙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38号原告:张军。被告:郑家地。被告:张丙娥。被告: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滨海路577号612室。法定代表人:郑家地。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60号中房大厦。法定代表人:郑家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郑家地、张丙娥、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审判长林宏文审判员彭良旗人民陪审员钱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龙 来自: